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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英诉被告苏振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英,苏振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陈小英,女,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中村二组。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振亚,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中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英与被告苏振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小英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