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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市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妥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妥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市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妥XX,又名妥XX,女,回族,生于1969年6月17日,住临夏市枹罕镇,农民。被执行人马XX,男,回族,生于1967年3月20日,住临夏市枹罕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市法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XX所有的相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原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