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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年与田松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年,田松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384号原告曹年。被告田松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年与被告田松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年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曹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