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那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秀江、农登景、农大平与被执行人许光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那执字第18号陆秀江,女,1975年2月14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伏仗屯。农登景,男,1949年8月5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城北社区伏仗屯。农大平,男,2004年2月21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城北社区伏仗屯。许光录,男,1968年9月24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南街*组。申请执行人陆秀江、农登景、农大平与被执行人许光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许光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许光录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06)那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18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隆 兵执行员 农肯超执行员 曹业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汉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