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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杜有汉与曾健、莫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有汉,曾健,莫凤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杜有汉。委托代理人黄俊刚,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健。被告莫凤兰。原告杜有汉诉被告曾健、莫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有汉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有汉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有汉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有汉负担。审判员  韦华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