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周浩东与王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东,王叶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377号原告:周浩东。委托代理人:周孟军。被告:王叶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东与被告王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东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浩东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浩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