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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振标、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马振标,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4号原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永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如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振标,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精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振标、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