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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陆娜与薛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娜,薛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43号原告陆娜。被告薛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111号,负责人单维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娜与被告薛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三年五��三十日书记员 樊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