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恢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洪国琴与管良善、童敬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洪国琴,女,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管良善,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童敬侠,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的(2010)明民一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3)明恢执字第0007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管良善所有的位于明光市靳郢路22-27号砖混结构上下两层共158.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明房权证(2000)字第32**号)作价28.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洪国琴抵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7万元;余下标的款继续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余下标的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管良善另有一处位于明光市靳郢路面积为63.88平方米的房产,且在明光市房管局有备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管良善所有的位于明光市靳郢路22-27号砖混结构上下两层共158.9平方米的房屋作价28.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洪国琴抵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7万元;余下标的款继续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洪国琴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张克喜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