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刘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