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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郭晓勇与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勇,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13-2号申请执行人郭晓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宇,男,汉族。郭晓勇与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铜耀新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宇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义务,郭晓勇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55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张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晓勇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及受理费15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3050元后撤回执行申请,2013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