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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颜明南与颜鸿光、胡连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鸿光,胡连滨,颜明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鸿光。委托代理人:XX。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连滨。委托代理人:陈昌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明南。委托代理人:胡新洪。上诉人颜鸿光、胡连滨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