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颜明南与颜鸿光、胡连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鸿光,胡连滨,颜明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鸿光。委托代理人:XX。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连滨。委托代理人:陈昌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明南。委托代理人:胡新洪。上诉人颜鸿光、胡连滨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