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英诉唐行利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唐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76-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被执行人唐行利。刘英诉唐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行利在青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公积金存款256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伦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