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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绥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海龙于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李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李海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炜,男,汉族。被告李清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龙与被告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退回原告1600元,余1600元由被告李清华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