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正国与刘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国,刘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00-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国,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万森花园巴黎春天9幢A座,身份证号码340223195609231818。委托代理人:陆会平,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刘有忠,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Ca楼01号,身份证号码340204196901062316。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有忠发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有忠在10内偿还申请人李正国借款人民币140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刘有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该案在诉讼中,经原告李正国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刘有忠所有的芜湖市中央城Ca-01号一拖二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有忠所有的芜湖市中央城Ca-01号一拖二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希忠审 判 员 谢 强代理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友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