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邯市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鑫马涂料股份合作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鑫马涂料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市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庄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郑风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刚。被告邯郸市鑫马涂料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市油漆厂路。法定代表人张新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鑫马涂料股份合作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