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仙民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林伟与谢加华、十堰市闽德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谢加华,十堰市闽德汽车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507号原告林伟,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谢加华,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仙游县。被告十堰市闽德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许耀辉,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C2小区1号地825南街西侧。负责人林文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与被告谢加华、十堰市闽德汽车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四百零三元,减半收取二百零一元五角,由原告林伟负担。审判员  朱良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