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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92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4日。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12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效涛审判员 : 刘 伟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传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