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中民仲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吴菊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吴菊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仲字第00015号申请人: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秋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水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菊,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奇瑞BOBO城**********号,身份证号码3426251983********。申请人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芜劳人仲第13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双方均按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芜劳人仲字第13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裴 群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茂臻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