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叶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营业员。被执行人:谢某,农民。叶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谢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叶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3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