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梁某某,女,1982年9月26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椿芳,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宽代理审判员 唐 力人民陪审员 严昌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