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寿执字第7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左西志、单连峰等与寿光市圣城街道办事处田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西志,单连峰,牟廷三,郑洪安,寿光市圣城街道办事处田家村民委员会,山东晨鸣新力热电有限公司寿光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寿执字第776-1号申请执行人:左西志。申请执行人:单连峰。申请执行人:牟廷三。申请执行人:郑洪安。被执行人:寿光市圣城街道办事处田家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晨鸣新力热电有限公司寿光新型建材厂。上列双方当事人承包沙场合同纠纷一案,于1998年3月11日审结,该案(1998)寿法城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寿光市圣城街道办事处田家村民委员会在第三人山东晨鸣新力热电有限公司寿光新型建材厂处2013年至2017年土地租赁费365000元(叁拾陆万伍仟园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晋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