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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右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XX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罗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凤山县XX乡XX村XX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XX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X路XX号。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罗国军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0)右民一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家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