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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贾治元、薛改香、师有富、石小红、杨建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陕刑抗字第00001号原审被告人贾治元、薛改香、师有富、石小红、杨建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2013)延中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五名被告人无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陕检诉一审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延中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永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