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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余长青(系原告亲属),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振(系原告之兄),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3年4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龙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长青、王振与被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子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24日生一男孩田泽龙。被告性格孤僻,迷恋电脑游戏,对财务挥霍无度,经常因琐事对原告拳打脚踢,家人朋友多次劝阻都无济于事。原告也曾报警处理。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对孩子轻者辱骂,重者体罚,已给孩子幼小心灵留下了难以缝合的创伤。综上,请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准予离婚。2、婚生子田泽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4、婚后财产均分。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两人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很好,并且双方已经生育了孩子,虽有时生气吵架,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东昌府区民政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24日,双方生一男孩田泽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3月28日,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后,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关于被告经常对其打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明在倦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表明双方已培养起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未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王某关于被告田某经常对其打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