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埇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向平与单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平,单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埇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向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单建民,女,汉族,住宿州市开发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单建民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平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单建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凤全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