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季红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红,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季红,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周峰,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季红诉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人民币,承诺一年内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诉状所载的被告周峰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提供的被告在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景园2幢2单元1401室的住址,本院法警送达时发现该住址居住人并非本案被告周峰。在指定时间内原告既未能提供被告周峰的详细住址,也不能证明被告周峰居住于芜湖市弋江区内,致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晶晶附主要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