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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6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宁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赵维珍,王建辉,宫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件编号:(2013)莱阳执字第685-3号签发:核稿:拟稿:辛先文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685-3号申请执行人:赵宁。被执行人:赵维珍,被执行人:王建辉,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四真村88号。被执行人:宫大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建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莱阳支行文化路分理处账号为21×××78的存款15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