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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英与郭铭勋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除判处刑罚外,还判决由郭某某分别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费68397.2元、赔偿魏某某经济损失34967.09元、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5635.41元。判决生效后,商南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该案民事赔偿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有66785.25元不能执行到位,为此张某某长期在省、市、区上访。我院通过救助程序对张某某进行了救助,张某某领取了66785.25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丹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