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肖帮顺、邓申英与马鞍山市华联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帮顺,邓申英,马鞍山市华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肖帮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邓申英,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联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刘元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帮顺、邓申英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联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马民一终字第000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