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777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2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2005年7月经人介绍我和被告相识定亲,2007年农历12月24日典礼同居,2010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2月26日我生女孩王蔓蔓,2010年5月15日生男孩王柯浩。我和被告从相识定亲到典礼同居,相互来往较少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仓促结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不回家,也不给我和孩子的生活费用,无奈我和孩子经常在娘家居住生活。因我与被告不合,被告哥哥每年到我家去骂,被告的父母也不管。2012年农历2月22日我身体不舒服,打电话让被告回来照顾孩子,被告不仅不管孩子,还与我发生争执,并打电话让我父母把我接回娘家,自此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农历1月16日孩子上学我向被告要孩子户口,被告不给还用手掐我脖子,致使我脖子受伤。总之,我和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要求被告返还我婚前陪嫁财产以及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和子女抚养费共计259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在外上班挣得工资全部给了原告,我哥哥和嫂子吵架后到我家诉苦并没有骂原告。我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掐过原告脖子,是原告打了我两个耳光。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定亲,2008年1月31日(农历12月24日)典礼同居,2010年2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9年2月26日原告生女孩,取名王蔓蔓。2010年5月15日生男孩,取名王柯浩,现均随原告生活。2012年3月4日(农历2月12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有子女并共同生活五年之久,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也是在所难免的。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宽容是家庭和谐的土壤,夫妻和睦是子女健康成长的乐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林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小 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