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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某一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金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启  明人民陪审员 赵  勇  军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小龙(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