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某一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金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启 明人民陪审员 赵 勇 军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小龙(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