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