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玉区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玉区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梁╳、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梁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陈X,男,19XX年X月出生。被执行人梁X,男,19XX年X月出生。被执行人陈XX,女,19XX年X月出生。申请执行人陈X与被执行人梁X、陈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给予申请执行人陈X办理座落在玉林市江南区苗园路北侧的玉国用(2008)字第A0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案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