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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强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00990号原告强某某。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