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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查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47-2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了(2013)无民一初字0074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被告已调解离婚,并协议被告方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严桥分理处存款(账号:12-154901130688800)人民币200000元返还原告张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方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严桥分理处人民币250000元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