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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浩亚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神州康达奶业有限公司、王影、杨赟、杨国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浩亚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神州康达奶业有限公司,王影,杨赟,杨国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1134-2号原告河南浩亚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丁春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莉,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玉中,该公司法务。被告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影,董事长。被告济源市神州康达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影,董事长。被告王影,男,49岁,汉族,住本市解放区。被告杨赟,女,49岁,住本市解放区。被告杨国锋,男,42岁,汉族,住本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浩亚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济源市神州康达奶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影、被告杨赟、被告杨国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被告王影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冯爱萍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