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传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李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李传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2)钢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