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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奎辉与被执行人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奎辉,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116号申请执行人:刘奎辉,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建峰,男。被执行人:连芳,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万达广场(李家村店)经营户。本院在执行刘奎辉与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连芳已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刘奎辉偿还了借款8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4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