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祖刚与王晓东、王房山、王成健、边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90-1号原告李祖刚被告王晓东被告王房山被告王成健被告边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北路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刚诉被告王晓东、王房山、王成健、边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晓东驾驶的摩托车及王成健驾驶的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晓东驾驶的摩托车及王成健驾驶的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友杰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