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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戴明与佛山市禅城区禅星特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明,佛山市禅城区禅星特变压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明,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泽义,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禅星特变压器厂。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卢伟书,厂长。申请人再审人戴明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禅星特变压器厂(以下简称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明再审申请称:1、申请人于2005年底至2006年6月与被申诉人建立了经销其厂变压器的商业关系,期间申请人共收到该被申请人提供的变压器39台,总价值1114331元,申请人则共向被申请人支付984856元,最后核计,申请人只欠被申请诉人货款129475元。可想不到,被申请人竟然设置陷阱,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申请人在空白便笺上盖指模,然后再加写内容的形式,伪造欠据。2、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欠其货款66万元所依据的《欠据》,经司法鉴定无法确认为申请人签名笔迹,导致案件存在疑点,是为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3、被申请人存在欺骗法庭,恶意拒绝提供相关会计凭证,意图掩盖真正案情事实,达到其假借法律手段来侵占申请人财产的目的。据此,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引发的欠付货款纠纷。本案中,变压器厂提供了《欠据》,以证明戴明尚欠其货款66万元。而戴明在该案审理期间却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该《欠据》系变压器厂伪造的证据,并请求确认该《欠据》无效。一审法院在审理变压厂诉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广东中鼎文书鉴定司法鉴定所对《欠据》上署名为“戴明”的笔迹及捺印的指纹进行了鉴定,虽然该鉴定所对《欠据》上的签名笔迹因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而无法作出鉴定意见,但根据该鉴定所对《欠条》上捺印的指纹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该指纹为戴明的指纹。而戴明对该鉴定意见并无异议。且根据戴明于2009年l2月21日在该《欠据》背面所书写的还款承诺,以及戴明在2010年6月向变压器厂偿还货款1万元的事实,足以证明该《欠据》是戴明向变压器厂出具的,且该《欠据》所显示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戴明认为该《欠据》是变压器厂伪造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戴明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彭仕泉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