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被告韩某某,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