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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被告韩某某,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