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林鉴凌与徐伟雄、吴旭芳民间借贷纠纷81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伟雄,吴旭芳,林鉴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雄,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旭芳,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鉴凌,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婉吟,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旭芳、徐伟雄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于2012年2月18日送达给上诉人,经办人于2013年5月20日致电徐伟雄,确认其没有缴交诉讼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旭芳、徐伟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