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畅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畅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以被告在外住院治病,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畅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畅某某负担50元。审 判 长 高正泽审 判 员 李勇军人民陪审员 朱淑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