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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陈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现年41岁,生于1971年8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新运花园**号楼*单元*层*户,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营子头村14组445号。2012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常晓斌,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常晓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每月6000元从咸阳某某汽车租用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杨某某处承租了一辆黑色陕D-RL7**号现代小轿车。后刘某某开着小轿车,穿着名牌衣服,抽着好烟,将其假扮成一个生意成功人士进行高消费的生活,以骗取他人信任。同年6、7月份,刘某某有意结识了被害人高某某。在以后的交往过程中,刘某某自称刘某,是东风标致汽车4S店高管,年薪数十万元,并不时请高某某吃饭,慢慢博取了被害人信任。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请所在公司副总吃饭、身份证银行卡丢失取不出现钱、开办4S店、高薪聘请高某某管理4S店等为借口,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7次骗取高某某现金235000元,用于其个人挥霍,致使该款无法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以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被害人高某某属合法借贷关系,曾经给高某某还过20000元借款为由进行辩解。辩护人常晓斌以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某愿意归还借款,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至2012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刘某之名,冒称东风标致汽车4S店高管,以安排被害人高某某在其虚构开办的汽车4S店工作及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身份证、银行卡丢失、开办4S店需各种花费的理由,先后七次骗取高某某现金共计235000元。2012年9月8日,被害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5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将所骗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抓获归案。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书证借条7张、公安机关翻拍的被害人高某某手机短信证实,2011年7月份,她在育才仓库做管理员时认识了隔壁塑钢厂经理刘某甲的弟弟刘某(刘某某),刘某自称是东风标致4S汽车店全国24位高管之一,年薪八十万元,到宝鸡是受委派暗查宝鸡4S店负责人贪污问题。从2011年12月份起至2012年6月份,刘某先后以身份证、银行卡丢失、开办4S店需要花费等理由,先后多次向她借款共计239000元,其中4000元没有借条。她之所以给刘某某借钱,是因为相信了刘某某许诺的将来安排她在开办的4S店工作,每月可以领到高工资,借款能获得高利息。她给刘某借款后,刘某不按时还款并以各种理由推脱,她感觉上当且要款无望,2012年9月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向高某某所写借条证实“借款”如下:2011年12月30日借18000元、2012年元月3日借60000元、2012年元月16日借35000元、2012年2月16日借110000元、2012年3月31日借20000元、2012年5月17日借10000元、2012年6月3日借18000元。高某某认可借条总额中含利息36000元,本金为235000元。3、书证记账凭证证实,被害人刘桂某从育才集团支取存款情况:2012年1月3日支取50000元、2012年1月16日支取20000元、2012年2月15日支取90000元、2012年4月20日支取8000元。4、证人段明科证言、书证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1月3日前后,高某某说朋友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高某某借钱,高某某钱不够向他借,他借给高某某8000元。5、证人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借条复印件证实,2012年1月16日,高某某向他借10000元,他送到育才仓库时刘某某在场。后面高某某还借钱,他没有钱借。借款到期后,高某某说还钱要推迟到6月份,7月份他向高某某要钱时,高某某说他被育才公司钢厂老总弟弟骗了,人找不到了。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5月份,高某某向他借钱,因高某某说不出原因他没有给借。7月份,高某某打电话说她写好遗书准备去咸阳跟朋友要钱,并说这朋友开始说要在宝鸡开4S店,向她借钱,答应给高额利息,让她在店里上班,现在找不见人了。她去找人害怕被害就写了遗书,让他通知她老公周某某,他一听知道高某某被骗了,就将事情告诉周某某。7、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3日,他看到妻子高某某留的信才知道妻子被刘某骗了二十几万的事。他和高某某向刘某催要时刘某拖延不给,编谎话继续骗他们,他们感觉没办法了就向公安机关报案。8、证人王军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25日刘某打电话找到他,说在兰州开车出事给人家赔了340000元,后在蔡家坡又把钱包丢了,向他借1000元钱。他当时身上只有100元钱,正说时公安人员到现场将刘某带走了。他去年冬天给刘某家装修房子认识的刘某,两人关系不是很熟。9、证人巩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刘某某讲嫂子出车祸了要向他借5000元住院费,他给借了3000元。一月后,他急需用钱刘某某还了他1500元,剩1500元至今未还。当时刘某某自称是东风标致4S店的老板。10、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他通过巩某认识的刘某某,听刘某某说他是东风标致4S店西北地区总代理,帮人买车可以优惠,刘某某穿着名牌,吸得名烟,开一辆黑色现代车,消费比较高,看着很有钱。1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他弟刘某某这几年一直在外,很少回家。2012年6月份,刘某某开一辆现代牌黑色轿车到他公司,说在做山东和甘肃的标志汽车总代理。有人在宝鸡建个4S店,总公司派他过来帮忙。后刘某某经常来,爱找隔壁单位管库房的一女的。刘某某借过他2000元,至今未还。他妻子没有出过车祸,刘某某给别人没有真话。12、证人马某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宝鸡佳驰员工名册复印件证实,刘某某(刘某)不是宝鸡东风标致4S店员工。13、证人杨某某、任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5月份,刘某某从咸阳某某汽车租用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以每月6000元租费租赁了车号为陕D-RL7**号黑色现代牌轿车一辆。刘某某交了10个月租车费31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托着不交租车费。2012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车查扣后,已发还车主杨某某。14、书证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证实,经查询被告人刘某某及妻子南某在宝鸡市陈仓区、咸阳市各家金融机构无大额存款。15、扣押物品清单、书证陕西省网络在线普通发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以东风标致名义进行过消费活动。16、证人刘赛某、刘娇某证言证实,父亲刘某某常年在外面,具体干啥不清楚,回家就给他们一两百元生活费,他们生活主要依靠母亲。父亲刘某某开着一辆黑色现代小车,车号后位数是789。刘娇某在奶奶家听塑钢厂旁边育才仓库女的给她爸打电话,她爸在电话里承认拿过人家钱。17、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她二儿子刘某某家在咸阳,一直没有固定工作。2011年回家装修了老家房子,在家住了大半年时间,说是在搞推销小汽车生意,平时开一辆黑色现代小车,大多时间在村上待着,爱打麻将。她生活主要依靠大儿子刘某甲和女儿,刘某某偶尔给一点生活费。18、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他弟刘某某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去年见刘某某开一辆黑色小轿车。19、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他外甥刘某某一直没有固定工作。2012年7月开黑色小轿车到他家来过,说在做汽车销售生意,车是公司配发的,给了他100元钱,从穿着看生活还可以。刘某某爱说大话,经常说别人没有本事,只会种庄稼。20、证人郑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过农历年时他见过刘某某,刘某某讲在4S店上班,并说开的黑色现代车是店里配的。21、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农忙时,妻弟刘某某开着一辆黑色小轿车到过他家。22、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至2012年8、9月份,他见刘某某在村上待着,常在村上棋牌室玩,吸着好烟,开一辆小车,花钱比较大方。刘某某说是卖汽车的,是公司东北片区的负责人。2012年9月份,刘某某说有急用向他借5000元,他想刘某某有钱就借了,后来只还了4000元,至今有1000元未还。23、证人张军某、黄亚某证言、书证记账单复印件证实,他(她)们在村上开办了商店和棋牌室。刘某某2011年年底回村时,开一辆黑色现代车,听刘某某说在经营一家4S店卖汽车。刘某某常在村上,问开店为啥经常在家时,刘某某说雇的员工负责店里的事情。刘某某花钱比较大方,抽的烟穿的衣服都比较高档,经常在棋牌室打麻将。2012年6月、9月分别向黄亚某、张军某借过钱,还欠商店1000多元香烟和饮料钱。刘某某离开村子时,欠他们的钱大部分未还。24、证人冯建某证言证实,他和刘某某同村,以前刘某某借村上很多人钱不还,在村上名声不好,就离开了村子。2011年12月刘某某又回村时开一辆黑色北京现代小车,说是在西安一家汽车4S店当经理。刘某某拿着两部手机,电话比较多,抽的高档烟,穿的也不错,经常在村上棋牌室打麻将或去虢镇,平时花钱大手大脚花销挺厉害。25、证人朱某某证言、书证借条复印件、辨认笔录证实,他和刘某(刘某某)是初中同学,1996年下半年刘某说要贩香烟向他借钱,他给凑了10000元,当时没有打欠条。一年后,他向刘某要钱时,刘某说香烟未脱手没有钱,就补了欠条。后听说刘某贩烟骗了别人钱才知道自己也被骗了,后就没找见刘某。2012年8、9月份,他在虢镇见刘某开一辆黑色现代车,就让刘某还钱,刘某说10天后还。后给刘某打电话时,刘某说他在汉中投资一宾馆正装修,前几天刚拿去的6、7万元一晚就花了,现在没钱还了。过了几天刘某来找他让再给借10000元,和前面借的钱一起还,他没给借。26、证人欧某某证言、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证实,她和刘某是同村村民。2012年刘某在村上时开一辆黑色小车,经常在村上打麻将,花钱比较大方。2012年农忙打麻将时,刘某向他借3000元,她没有给借。2012年9月16日,刘某给她打电话说在天水出车祸了,向她借5000元,她相信了就给刘某汇了5000元,后给打电话刘某不接,钱至今未还。27、证人马彩某证言证实,刘某和她是2011年3月偶然认识的,在一起处朋友。刘某说他是西安人搞建材生意的,离婚了,开着陕DLR7**号黑色现代轿车,因见他穿着名牌、开着车,经常在外面谈事情,就相信他的话了。28、证人赵列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她是2012年2月份认识刘某(刘某某)的,是男女朋友关系。刘某开一辆后位号码789的黑色现代小轿车,整天看着很忙,经常说在咸阳、杨凌等地。2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2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的诈骗数额根据被害人陈述、书证借条认定为23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已归还20000元的事实,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诈骗,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贪图高额利息,轻信他人,虽是诈骗得逞的条件,但被害人该行为并不必然引起案件发生,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引诱被害人上当,是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故辩护人常晓斌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虽表示自愿认罪,但又称与被害人系合法借贷关系,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虽承诺退赔被害人所有损失,但未退赔赃款,也未提供退赔来源,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特别巨大500000元的起点,也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不妥,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将所骗财物依法应退赔被害人高某某。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二十三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小兵人民陪审员  任瑞治人民陪审员  张江潮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雪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