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竹敏,郭德胜,秦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熊竹敏。被执行人郭德胜。被执行人秦春凤。申请执行人熊竹敏与被执行人秦春凤、郭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涉及被执行人秦春凤、郭德胜已立案执行有多个案件,被执行人秦春凤在桂林市施家园有三个门面,先后被多个法院查封,且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最先对该三个门面进行查封,其主要财产在七星区所在的辖区内。为了便于对同一标的物的统一执行,统一解决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桂市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闭寿禄代理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