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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杨伟波,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XX,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日,被告向我借款30000元,承诺用几天就还,并给我出具了借据。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辩称,欠原告钱属实,数额也对,现在没钱还不上。但这钱是我玩百家乐输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用几天就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庭审中,被告称借款是因玩百家乐输的,原告否认,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举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凭证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借款系玩百家乐输的,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伟波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东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