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民一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晓丽与焦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焦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1105号原告刘晓丽,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被告焦保生,男,1946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祝卫青、彭建鑫,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丽诉被告焦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丽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保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丽撤回对被告焦保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晓丽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代理审判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