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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他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汉中卷烟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长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汉中卷烟一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他字第00003号异议人(被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的被执行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红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卷烟一厂。法定代表人陈德发,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长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汉中卷烟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的被执行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称:1、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汉中卷烟一厂与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均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深圳市长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要求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2013)城法执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中又将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系随意改动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内容,明显违法。2、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法执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以汉烟一厂财务关系上划和陕西中烟公司为其上级主管部门为由,认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关闭破产后的汉中卷烟一厂财产、债务全部接收”,这一结论明显是依假设事实作为追加当事人的依据,显属错误。3、汉烟一厂已于2008年依法破产,应按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其债务关系,所以应依法撤消(2013)城法执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以(2008)汉中民破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立案受理汉中卷烟一厂破产申请。深圳市长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汉中卷烟一厂、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经审理做出了(2012)城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被告汉中卷烟一厂与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均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书于2012年12月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做出了(2013)城法执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汉中卷烟一厂的破产申请已被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正在清资审计,尚未宣告破产,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作为债权人的深圳市长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进行债权申报,同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消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法执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韩小明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奕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