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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高焕平等5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焕平,梅荣居,赵会领,高前赐,高前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高焕平,男,生于1953年9月8日,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辛庄村富强三路25路。申请执行人梅荣居,女,生于1953年9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会领,女,生于1979年5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前赐,男,生于2000年10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前程,男,生于2010年5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城振兴东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号。本院执行高焕平等5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将赔偿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慧霞审 判 员  段聚兵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轶敏 来源:百度搜索“”